保安指挥业主停车不料剐了别人的车 究竟谁该负责?
2022-09-17 08:39 来源:厦门新闻网 阅读数:969
去年3月的某个傍晚,小陈驾驶新车回到自家小区,由于车技还不娴熟,停车时让小区保安老郑帮忙指挥。不料倒车时,其车辆与他人车辆剐蹭,两部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小陈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小陈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承担本次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便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因为保安老郑指挥失责,才造成我的车和别人车剐蹭。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承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5000余元。”小陈说。
而物业公司辩称,小陈自行驾驶车辆发生剐蹭事故,应自负责任,不应无理推诿至无关人员,应驳回其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老郑存在指挥小陈停车之行为;即便小区保安老郑存在指挥、协助停车行为,该行为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在无证据证明老郑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小陈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对事故的发生亦应负全部责任。
综上,一审驳回小陈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好意施惠”行为,也称情谊行为,即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约束,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
小区保安指挥、协助停车行为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小陈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这也就是“方向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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