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解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四项职责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七项职责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项职责:
定责任 建制度
抓培训 保投入
除隐患 强演练 报事故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刘艳 通讯员 廖鹏燕)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把安全投入只当作“额外花销”,安全其实就是竞争力,是效益。大手笔投入保安全,企业才能往更高质量、更大规模发展。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项职责。昨日,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解读第四项职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
应急管理部门针对大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据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一般都是由主要负责人决策。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更重视经济效益,认为安全生产投入会影响经济效益,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在安全方面过多地投入。
“事实上,抓安全生产就是抓效益。”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表示,真金白银的投入,常态化的安全生产,为生产经营单位筑起一道安全生产防线,从而确保长远发展。相反,若只顾短期利益而“因陋就简”,漠视安全,如果出事故,往往“一失万无”。
也因此,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有安全生产投入,并保证这项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方面找到最佳结合点,促进安全生产经营。
【链接】
条例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2021年10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存在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地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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