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新规来了!事关您的“医食行学”

2022-01-01 08:14 来源:厦门新闻网 阅读数:12361

  【全国】

  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普通话水平测试 取消属地报名要求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删除两次测试间隔时间的要求,取消属地报名要求,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报名参加测试。

  医疗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启用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正式启用。

  本次调整后共有74种新增药品进入目录,包括谈判调入的67种独家药品和直接调入的7种非独家药品,谈判成功的独家药品平均降价61.71%。与原市场价格相比,通过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预计2022年可累计为患者减负超过300亿元。

  养老服务有国家标准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的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是养老服务质量的底线要求。

  该标准要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并提出服务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应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9方面内容。

  消费

  化妆品不得标注有医疗作用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

  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严惩利用销售保健品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共计26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家用汽车退换“门槛”降低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三包”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责任要求,扩大了家用汽车三包范围,降低了退换车条件的“门槛”,对车辆售前售后、使用、退换等相关规定也更加细化。

  外贸

  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通知,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954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2022年1月1日起,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其中,对部分氨基酸、铅酸蓄电池零件、明胶、猪肉、间甲酚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磷、粗铜的出口关税。

  食品进口需经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

  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

  征信

  不得过度采集个人信息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

  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

  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等。

  本组文/综合新华社电、央视网报道

  【我市】

  市社保缴费年度有调整

  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 何无痕) 自2022年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也同步调整为自然年度。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口径为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仍按《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的口径执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申报口径参照养老保险执行。

  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有调整的,参保单位应在每年1月4日至1月31日向税务部门申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变的,可以不申报,以原缴费工资作为新年度缴费工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执行省级统一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省级公布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之前,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待公布后,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报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费,每年12月可一次性缴纳当年未缴月份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省级公布的标准执行。

  养老服务人才 将有奖励补助

  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 翁华鸿 通讯员 张继斌) 市民政局昨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厦门市养老服务人才奖励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昨日正式对外实施。

  《办法》首次明确了我市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认定标准,并把其中的奖励项目限定在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上,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不予享受。《办法》还首次规定了职业技能等级人员的入职奖励,以及因竞赛获奖而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的奖励办法。

  共设5个奖励补助项目:

  入职奖励

  学历继续教育补助

  职业技能等级提升和稳岗奖励

  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补助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助

  符合以下条件可取得奖励补助:

  必须在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满1年以上,在校学生或没有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业的社会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

  见“证”补贴,须持有教育部电子注册或认证、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或经由人社部门备案的机构认定或鉴定合格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才能申请相关奖励补助。

  所有奖励和补助都直接发放给个人,不补给任何机构,由个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学历提升和技能培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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