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自行操作将车库公共区域出租 业主还不知情

本组制图/张平原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许多老旧小区早年的停车规划现已无法满足停车需要。为缓解停车难题,各小区纷纷“出招”,有的措施确实产生了良好效果,但也有的措施侵犯到了业主的共同决定、共同管理权利。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件。
住得好小区建于2007年,小区规划有地面、地下停车位近200个,却登记有固定车辆800余辆。针对停车难题,小区物业向业委会提出建议:地下车库除了已规划的业主专有车位外,仍有空闲的公共区域部分,可将此部分空间重新整合规划车位出租,租金正好可用于修补地下车库路面破损。业委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该提议。
不久,住得好小区地下车库公共部分重新规划出5个车位,业委会张贴公告说明车位出租及车库维修事宜。公告发出6天后,业委会通知物业:某5辆车经业委会同意将租用车库新规划车位,每月租金300元,按要求开通车库通行权限。很快,事情就引起了部分业主的注意。他们认为业委会未征询业主意见私自出租地下车库公共位置,属于违法出租,责令业委会改正。因与业委会交涉、向社区反映未果,业主们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业委会出租地下车库公共位置的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地下车库除业主专有的停车位外,还包括通行道路、消防照明设施、设备间、避难层等,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业委会的出租行为是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并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仅经业委会讨论通过该事项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业主的程序性权益。
不仅如此,此做法还涉及如相邻车位停车空间缩小、地下车库通行道路变窄、业主公摊面积是否应扣除重新规划车位面积等问题,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益、车库使用权等实体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280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法院判决撤销业委会出租地下车库公共位置的决定。
【法官提醒】
业委会应维护业主权益
《民法典》第278条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纳入了业主共同管理事项的范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小区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通过与业委会沟通、向社区反映、向法院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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