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人被打开的车门撞伤后致死 司机乘客就担责产生分歧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出租车载客到目的地后,乘客下车开门,一位同向行驶、驾驶电动车的路人被打开的车门撞伤。路人住院后,次年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起案例。
骑车人因伤致死 司机乘客就担责产生分歧
2019年4月6日清晨6时许,出租车司机赵某开车载着乘客李某在殿前一带停车下客。不料,李某开车门下车时,罗某刚好骑着电动车从旁驶过,因此被打开的车门撞伤。罗某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多处骨折,急性大面积脑梗死,住院227天后回到四川进行住院治疗。2020年6月15日,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46万余元。司机赵某、乘客李某就本次事故罗某死亡的责任承担问题产生分歧,闹上法庭。
根据交警开具的《认定书》,赵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和罗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在事故中,赵某、李某、罗某的责任比例应分别为70%、15%、15%。罗某自身存在心血管状况问题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虽然其伤后出现急性大面积脑梗死,对损害结果有一定影响,但与损害结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保险公司和出租车公司负责赔偿
罗某家属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194万余元,由于事故车辆有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仅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罗某家属12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00万元。赵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出租车公司作为赵某的用人单位,对赵某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事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应赔偿罗某家属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外27万余元损失。因保险公司已垫付21万余元,出租车公司已垫付5万元,赵某已垫付2.7万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罗某家属88万余元,赔偿赵某2.7万元,出租车公司赔偿罗某家属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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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如何认定这起事故责任
交警认为,赵某驾车在临近交叉路口的路段停车上下客,且未提醒乘客打开车门时应注意安全,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乘客李某在打开车门时未注意观察,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对事故的发生也有直接因果关系;罗某驾驶电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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