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买房未过户被抵押代原房主还债 再起诉原房主还钱

2022-07-22 09:12 来源:厦门新闻网 阅读数:723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女子小芳(化名)未了解实情就在无法过户的情况下买了一套房产,没想到原房主欠债后房产被抵押给银行,为继续住下去,小芳把近36万元的债款全数还清后起诉原房主偿还欠款,法院一审支持小芳全部诉求。近日,集美法院审理该案件。

  小芳向小刘(化名)购买了集美区的一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838000元,由于案涉房屋当时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双方遂约定在小刘办理一手产权证后再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小芳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小刘也将案涉房屋交由小芳占有、使用,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小刘因为老张(化名)尚欠银行的债务提供担保,被生效判决判令与其他担保人对老张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老张未履行生效判决,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小刘名下的案涉房屋。

  小芳知晓后提出异议并于2020年10月12日与银行达成协议,由小芳代小刘向银行偿还借款116942.29元、利息(含利息、罚息等)228423.17元,并代付执行款、诉讼费等共计359165.46元。后小刘配合小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小芳代小刘偿还款项后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欠款人老张及包括小刘在内的连带保证责任人向其偿还其所代为支付的款项及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芳与小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因老张等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导致案涉房屋被依法查封,小芳代老张等人向银行履行债务的行为系基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小芳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权益,小芳代为履行后,银行对老张等人的债权转让给小芳,故支持小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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