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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黄琬钧 通讯员 曾大津 朱可为)近日,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11·4”工业用裂解碳九泄漏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判决书,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后,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系国内首例兼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大气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双重属性的复合型“公益诉讼”。
据悉,2018年11月3日晚,“天桐1”轮靠泊于泉港某石化公司的码头,将碳九从该公司岸上储罐经由输油软管过驳入船舱。因船岸双方违规操作,软管在11月4日凌晨被拉裂,碳九从软管破裂处泄漏入海,周边海域遭受污染,部分碳九挥发进入大气。经过公诉,相关责任人被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
此外,某环境科学研究所受托对本次事故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作出评估报告。2019年5月16日,当地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某石化公司、“天桐1”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等七被告。2020年12月28日,“天桐1”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在厦门海事法院就案涉事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设立后,原告申请债权登记,厦门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登记。
经审理,厦门海事法院判决“天桐1”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向原告承担13089076.90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某石化公司在10089076.9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天桐1”轮船舶管理人向原告承担1963361.54元的赔偿责任;“天桐1”轮船舶所有人对其债务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天桐1”轮光船承租人对其债务中的20%部分,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对其余部分不享有;原告的债权总额以13089076.90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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